我院第二届“华西杯”游泳比赛圆满结束
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检察总长或检察长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处理。检察长既然可以授权于分管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自然也可以直接授权给检察官。
{5}总的来说,很多试点单位的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仍然是在坚持案件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的,检察长对复杂案件和终局性事项进行审批,主任检察官对简单案件和非终局性事项进行决定和审批,办案权和决定权一致的情形仅出现在主任检察官亲自承办简单案件或处理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时。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建立新型办案组织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设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将原来授予给副检察长的一部分办案决定权打包转授给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权独立作出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台湾刑诉法所规定的检察职权也均以检察官为行使主体,如,刑诉法第264条第1项规定由检察官提出起诉书,第344、347条规定由检察官提起上诉等,立法明确了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自主性与独立性。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长职务收取权和移转权的行使也应当遵从一定界限,避免随意性。[3]如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及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26条规定: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检察长核定之。
[7]具体职责包括本组事务之监督。破解上述矛盾的关键在于尽早实现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转变,让所有检察官都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独立作出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可以说,邀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宣讲应是今后各地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
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机制,要从公众参与立法的启动、立法建议的提出、立法规划、起草、论证、听证、表决的参与以及立法意见建议的反馈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使公众在立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指引,也使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较为清楚地知道应该怎样引导公众参与立法活动。这些挑战和相关问题,需要立法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社会发展动向,把握现实情况,尽可能地把民众的意见和心声反映到法律条文中去。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在机制上要根据立法的实际状况和立法的特征围绕着社会大众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作用的发挥,立法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积极性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建构,从有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来设置,形成与立法工作体制相配套、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对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进行系统建构,需要考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个大背景下,如何把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纳入到具体的立法活动中去,如何把过去立法机关闭门立法模式变革为立法机关面向社会开门立法的模式。
然而单一的机制无法建立起公众参与立法的系统网络,只有在立法各环节建立起综合的机制体系,才能在整体上形成内部相互衔接、外部科学系统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保障体系。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机制中,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解决的是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代表人选的问题,它是确保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具有广泛代表性、针对性的必备条件。
普通民众的立法意见或建议所反映问题往往是立法机关重视不够或难以发现的问题,通过民众提出立法意见或建议,可以使立法机关快速了解和掌握相关立法需求信息,推进相关问题在立法上尽快解决。这样,通过民众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既有利于立法机关全面地听取民众的立法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也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亲近感,提高立法的民意基础。当前需要构建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主要有: 1.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 无论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评估、听证还是立法审议通过,都需要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在网络较为发达的今天,大部分立法信息是通过网络传递的,因此,要特别重视网络上相关立法信息的收集。
建立法律草案社会征求意见机制,可以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每一项法律草案讨论通过的必要环节。{7}50一项立法能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能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关键看其能不能获得公意的最大支持。白岩岩(1986-),女,河北沧州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研究。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强调的是立法参与的主体问题,立法信息来源机制强调是立法信息收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法律草案的社会征求意见机制是从法律草案起草、论证、评估、意见听取等环节强调公众作用的发挥。
这样通过公意表决,可以使立法机关在立法通过前和立法通过后能够最大限制地了解该项法律的民意基础,及时地对立法的状况做出判断和调整。3.通过立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发表看法 安排更多的立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是时代对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
然而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和立法者的自身障碍,立法实际情况如何,立法者通过自身力量往往难以把握。四、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需要系统建构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法律草案的社会征求意见机制解决的是在立法草案通过前立法机关听取民众意见的问题,该机制是立法能否获得公众支持的最重要环节,也是最适合把民众的意见建议融入到立法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系统建构。4.参加立法工作会议 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立法机关参加立法工作会议,是民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构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就是要从公众能够参与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着手,加强机制建设,使普通社会大众能够有机会参与到立法各项活动中来。应当说,几个机制是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公众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构建起了一个相对全面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体系。在具体的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等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尽可能地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加立法工作会议。
而社会公众如何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活动,需要相关机关提供更多的参与平台。【参考文献】 {1}刘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着力点[N].学习时报,2014-11-10.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戴激涛,陈中博.公众参与:人大开门立法的民主之道——基于广东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实践的思考[J].人大研究,2014,(10):39. {4}马奔.协商民主对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启示[J].法学论坛,2014,(5):115. {5}李岚,张凯旋.立法活动中的企业参与[J].学习论坛,2014,(12):78. {6}于建成.强化三个评估,提高立法质量[J].中国人大,2014,(20):23. {7}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莫纪宏.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J].广东社会科学,2009,(4):178. 【期刊名称】《政法学刊》【期刊年份】 2015年 【期号】 6 进入专题: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 。
立法的公意表决机制解决的是立法的公意表决问题,它克服了以往立法表决仅限于庙堂之上的不足问题,而把立法能否通过交由全体人民进行讨论,实现了立法的社会全面参与和立法权的充分行使。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路径有: 1.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普通民众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的方式就某些事项是否应当立法、如何立法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通过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能够让社会大众更清晰地了解和认识立法的目的、意义及文本内容,通过会议中各方相互交流能够使民众理解立法者的真实立法意图、掌握立法动向、体会立法不易,同时,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也能使普通大众在立法者面前直接发表其对立法的认识和看法。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更重要的还是应当侧重于让代表机关的立法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使得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民主性得到最充分有效的体现。
只有更多社会大众的参与才能使所立之法尽量少有瑕疵。其次要明确各个机制之间的逻辑衔接关系。4.法律草案的社会征求意见机制 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必须使通过的立法尽可能地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满意,必须使通过的立法能够和社会现实相接近。体制决定着机制的建立,机制反过来又影响着体制的变化。
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意见建议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动。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同时,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也有利于立法修改时因其了解更多法律的实施状况而提出富有成效的立法意见或建议。立法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
建立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需要考虑公众代表的来源途径、代表的广泛性、代表的合法性、遴选的程序设置、遴选的过程结果公开、遴选的争议处理等因素。然而在确保听证公正性和合法性的状况下,究竟安排哪些人参加听证又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这样的努力已经被证明并不成功。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利益衡量具有妥当性,它也并非结果无价值论所独有。法益衡量论者的诸多主张,包括认为偶然防卫不违法以及对防卫限度设定严苛的标准,承认为救助多人生命而牺牲他人的避险行为可阻却违法,主张被拐妇女只要存在自愿的同意便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等,是利益衡量时不考虑制度利益或法治国的基础利益的结果。[73]参见陈林林:方法论上之盲目飞行——利益法学方法之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为了保护环境而去炸毁管道也会成为正当行为,尽管立法机关已经就经济和生态利益的优势比较作出了判断。无视制度利益的存在,意味着在利益衡量时丧失立法的指引与规约。
在涉及利益冲突的场合,当法益衡量说仅仅立足于对当事双方法益的价值比较,而根本不考虑相关的制度利益与法治国的基础利益时,分明犯了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的错误。应当看到,作为阻却违法之实质根据的法益衡量原理,其在刑法中适用的场合极为有限。
反之,一个事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无证搜查,若是意外地发现犯罪证据,便成立合法的职务行为。法益主体的支配权限诚然是具体个体行使自治权的表现,但它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制度利益层面的自治本身。